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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
对于营改增实施之后,在很多税务处理上都有很大的改变,重庆一诺财务表示,子不同的情形下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也分为不同的种类。那么,到底有哪些呢?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针对这个问题重庆一诺财务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
第一类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
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二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第二类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样,根据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主体不同,转让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是个人(含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除外情形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中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明确列为除外情形。即前面提到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重庆一诺财务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的介绍,对于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做详细的介绍。也可百度一下“一诺财务”或者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了解和咨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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