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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的几项征管问题
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很多地方都在营改增的征管问题上做出相应的调整。重庆税收策划一诺财务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对此做出了批示 ,解释了关于营改增的几个问题,对于不清楚的朋友可以来了解一下。下面就是一诺财务为大家带来的内容介绍。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七、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相关的营改增政策一定要有了解,特别是对自己或者企业有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更是需要清楚。重庆一诺财务建议大家多关注国家在税收方面的动态,才能帮助自己更好的进行完成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