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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消费增值税退税管理问题明确及解读
最近才出不久的关于外国人消费增值税的问题,一诺财务称,很多外国朋友都没有弄清楚,经常在网上进行咨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新政策的内容以及相关的额解读,这些都由一诺财务来为大家带来详细的内容。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发布后,税务总局和外交部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的内容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个人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由12万元增加到18万元;
(二)对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4种商品取得未注明税额发票的,由原来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退税额,调整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退税额。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
所以,看完了上面的内容之后你有了自己的理解了吧,在重庆一诺财务看来,只要了解了这个政策就能在日常的购物消费中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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