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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增值税处理和政策

  • 2017-11-22
  • 信息来源:www.yinuocw.com
  • 点击量:843

在固定资产出售的时候需要进行增值税的处理,重庆税收策划一诺财务称,在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一般纳税人不清楚这样的规定。对于这些政策的了解不是很多。下面,重庆一诺财务就为大家做相关的介绍,些有一定的帮助。

基本规定: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和纳税的政策,希望重庆一诺财务的内容对不清楚的人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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