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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税收优先权 应注意哪些问题

  • 2017-11-29
  • 信息来源:www.yinuocw.com
  • 点击量:813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那么就只有宣布破产了。重庆代理记账一诺财务表示,破产就需要进行清爽,在清偿的时候就会有优先权。当然税收就是其中的优先权,可以首先进行偿还,这也是国家对于税收保护的一种法律手段段,任何企业都不能进行避免。

欠税与无担保债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欠税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可以看出,担保债权属于别除权,在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范围之内,担保权人的债权可以提前实现,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不用参与破产财产的清偿排序。也就是说,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当然也优先于破产人所欠的税款。不过,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款滞纳金的优先性

关于税收滞纳金的优先性,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口径不尽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通过以上的内容分析大家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重庆一诺财务提醒大家,需要按时进行税款的缴纳,税是逃不掉的,就算是企业破产了也需要按照相关的基数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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