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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及问题整理

  • 2017-07-26
  • 信息来源:www.yinuocw.com
  • 点击量:1093
  自从本月1日增值税的税率取消了13%的增值税,重庆一诺财务称,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工作在一线的财务工作人员来说带来了工作上的改变。但是很多人对此都很疑惑,不清楚在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改变。重庆一诺财务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简并税率范围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二、农产品征税范围
  
  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三、新旧条款变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改为:“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维持原扣除力度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五、简并税率后抵扣计算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重庆一诺财务介绍了在新政策实现下,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改变或者注意的地方。对于企业来说,财务上的处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税务上的审查或者申报上十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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