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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2010〕14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精神,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及项目部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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